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6〕71号
违法行为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6年2月5日22时40分许,罗某某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岸区四公里立交路段时被设卡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1mg/100mL,经核查,2020年9月28日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2021年1月19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巡警支队处罚,罗某某涉嫌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罗某某的陈述和申辩、交通处罚前科材料、辨认笔录照片、酒精测试、强制措施凭证、抓获经过、全国在逃及被盗抢查询记录、户口信息、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罗某某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送至重庆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6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1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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