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海)行罚决字〔2026〕36号
违法行为人豆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6年4月13日至4月20日期间,违法行为人豆某某在南坪将手机和微信支付账号提供给他人进行收账及转账,或者直接将微信账号登录到他人手机上出借给他人使用,豆某某累计微信过账48万元,获利200元。2026年4月14日17时02分许,豆某某微信收到9990元并转走,导致被害人财产被转移。2026年4月29日,民警在九龙坡区**将豆某某查获归案,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豆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流水记录、提取指认笔录、关联案件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豆某某罚款2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违法所得及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南岸区支行缴纳。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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