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6〕47号
违法行为人苏某某,男,1976年***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3年2月28日19时27分许,违法行为人苏某某驾驶一辆悬挂渝AQS***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南岸区龙黄路南山立交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经查苏某某未取得任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无该摩托车的行驶证。后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鉴别,该苏某某使用的渝AQS***号牌系伪造的号牌,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苏某某的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全国在逃人员及被盗抢机动车信息查询,机动车号牌鉴别材料、户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苏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将违法行为人送至重庆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6年4月6日起至2026年4月11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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