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6〕46号
违法行为人邓某某,男,1991年***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6年3月4日23时00分许,邓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渝DC***0的比速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岸区弹子石新街转盘时被设卡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76mg/100mL。经核查,2024年2月26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后被处罚。邓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某某的陈述和申辩、交通处罚前科材料、辨认笔录照片、酒精测试、强制措施凭证、抓获经过、鉴定文书、全国在逃及被盗抢查询记录、户口信息、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邓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送至重庆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6年4月3日起至2026年4月6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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