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坪)行罚决字〔2026〕47号
违法行为人罗某某,男,35岁,1990年******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5年12月4日,违法行为人人罗某某与杨某(未到案)一起来到南坪,在上家“屈原”的指示下领取了由“屈原”提供的数台手机(其中罗某某领取了10部手机)后,两人分别在南坪不同酒店开房。罗某某在南岸区南坪*********民宿开房后,在明知其行为可能违法的情况下,于2025年12月5日白天按照“屈原”的指示使用了“屈原”提供的全部10部手机、手机卡、连接线、音频对录线进行网络拨打电话。事后,“屈原”向罗某某转账共计522元,其中罗某某获利242元。2026年2月2日10时许,罗某某被传唤至南坪派出所,以上事实有罗某某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物证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罗某某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没收非法所得242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将违法行为人送达至重庆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6年2月3日至2026年2月11日止。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南岸区支行交纳罚款及没收款项。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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