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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6〕19号
日期:2026-02-09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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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619

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男,61岁,1964******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2025427日因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南岸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民警查获,后于同年521日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700元的处罚。

现查明:20261162315分许,违法行为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A****M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岸区天文大道奥园城市广场路段被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3mg100mL,达饮酒驾驶标准。经查,该张某某在202542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局交巡警支队民警查获,后于同年521日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罚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现其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辨认车辆笔录、被处罚决定书、户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在逃及被盗抢信息查询和捉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送至重庆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期限自202626日起至202627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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