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山)行罚决字〔2026〕11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24岁,2001年******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5年12月29日下午,违法行为人王**和其父亲王**因工钱问题与报警人邢**产生纠纷,后该二人将报警人承建的位于南山街道放牛村古佛寺附近许某家的自建房中装修工地内一楼连接开关插座的电线线头剪断。受损电线事后经修复花费材料费、人工费合计金额3500元左右。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报警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受损电线购买清单及维修清单、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王**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将违法行为人王**送至重庆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6年1月31日至2026年2月5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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