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滨)行罚决字〔2026〕10号
违法行为人赵某某,男,57岁,1968年******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1.2007年6月11日因涉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 2021年因盗窃被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3.2025年因吸毒被南岸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现查明,2026年1月13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赵某某、曾某、欧某某三人在重庆市南岸区**************屋内,用冰壶烫吸的方式吸食*古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在现场查获一个冰壶,民警对赵某某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呈*啡阴性和*毒阳性,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赵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尿检报告、辨认现场、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赵某某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民警将违法行为人送至重庆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6年1月14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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