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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6〕2号
日期:2026-01-20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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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6〕2号

违法行为人陈某某,男,38岁,1987年******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2023年7月10日曾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重庆市渝中区交巡警支队民警查获,后于同年10月31日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5年12月15日22时25分左右,违法行为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AP***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岸区天文大道处被我局在此设卡盘查的交管支队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3mg/100mL,立即带至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南山分院抽血备检,后经鉴定其血检结果为95.5mg/100mL,达醉酒驾驶标准。经调查该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025年12月30日经我局审查决定撤销刑事案件。另经查,该陈某某在2023年7月10日曾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渝中区交巡警支队民警查获,后于同年10月31日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醉酒驾驶属于严重的饮酒驾驶行为,现其行为亦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辨认车辆笔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血检鉴定文书、酒驾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陈某某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送至重庆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期限自2026年1月9日起至2026年1月10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六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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