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6〕1号
违法行为人吕某某,男,49岁,1976年******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1年3月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巡警支队查获,同年3月19日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现查明2025年10月16日22时50分许,违法行为人吕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渝AAV****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岸区花园路电子三所路口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9mg/100mL。经抽血检验鉴定,该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6mg/100mL。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撤销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经查,2021年3月9日该吕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巡警支队查获,同年3月19日被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因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其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吕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辨认车辆笔录、鉴定文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酒驾前科材料、撤销案件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吕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将违法行为人送至重庆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6年1月9日起至2026年1月12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六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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