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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四)行罚决字〔2026〕1号
日期:2026-01-20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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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四)行罚决字〔20261

违法行为人谭某某,男,42岁,1983******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52月因吸毒,被南岸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现查明202611214时许,民警接群众匿名举报在南岸区弹子石***附近有吸毒人员,民警赶到该处,发现一男子形迹可疑,怀疑该男子有吸毒行为,经询问,该男子叫谭某某,有吸毒前科,民警口头传唤该男子到四公里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尿液检测,谭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吗*和冰*均为阴性。经毛发检测,根据渝法医所[2026]理化E鉴字第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毛发检测结果为:谭某某的毛发中检测出甲基*丙胺。以上事实有谭某某询问笔录、到案经过、前科信息、尿检发检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谭某某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送谭某某至重庆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期限自2026113日至2026127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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