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四)行罚决字〔2026〕1号
违法行为人谭某某,男,42岁,1983年******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5年2月因吸毒,被南岸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现查明2026年1月12日14时许,民警接群众匿名举报在南岸区弹子石***附近有吸毒人员,民警赶到该处,发现一男子形迹可疑,怀疑该男子有吸毒行为,经询问,该男子叫谭某某,有吸毒前科,民警口头传唤该男子到四公里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尿液检测,谭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吗*和冰*均为阴性。经毛发检测,根据渝法医所[2026]理化E鉴字第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毛发检测结果为:谭某某的毛发中检测出甲基*丙胺。以上事实有谭某某询问笔录、到案经过、前科信息、尿检发检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谭某某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送谭某某至重庆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期限自2026年1月13日至2026年1月27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南岸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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