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5〕166号
违法行为人代某某,男,21岁,2003年******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5年10月28日20时36分许,违法行为人代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从南岸区拓展路方向沿福民路往腾龙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福民路治安亭路段时,该车与从人行横道经过的行人范某某接触,造成范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代某某已涉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代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户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代某某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将违法行为人送达至重庆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5年11月11日至2025年11月12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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