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坪)行罚决字〔2025〕411号
违法行为人蒋某某,男,53岁,1972年******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5年10月22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周某某、蒋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小区大门口处,因纠纷发生口角进而导致双方互殴,蒋某某无明显伤情,周某某脸部有挫伤。2025年11月18日上午,违法行为人周某某、蒋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某某、蒋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监控视频,辨认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蒋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民警将违法行为人送达至重庆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5年11月18日至2025年11月25日止;由违法行为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南岸区支行交纳罚款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主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202101158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001080014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