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坪)行罚决字〔2025〕410号
违法行为人周某某,女,48岁,1976年******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因阻碍执行职务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5年10月22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周某某、蒋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小区大门口处,因纠纷发生口角进而导致双方互殴,蒋某某无明显伤情,周某某脸部有挫伤。2025年11月18日上午,违法行为人周某某、蒋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某某、蒋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监控视频,辨认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周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民警将违法行为人送达至重庆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5年11月18日至2025年11月21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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