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5〕168号
违法行为人石某某,男,67岁,1958年******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查获并处罚;******因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后仍驾驶摩托车被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查获,同年6月11日被处罚。。
现查明,2025年10月7日21时11分许,石某某驾驶号牌为无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时被交巡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5mg/100mL。经核查,2024年7月20日因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后仍然驾驶摩托车被重庆市渝中区交通管理支队处罚。石某某涉嫌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后仍驾驶摩托车,经处罚后再次违反的。石某某已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石某某的陈述和申辩、交通前科材料、辨认笔录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强制措施凭证、抓获经过、全国在逃及被盗抢查询记录、户口信息、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石某某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送至重庆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5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11月13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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