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5〕139号
违法行为人孙某某,女,26岁,1999年******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9时37分许,违法行为人孙某某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电动二轮机动车行驶至南岸区*****幼儿园路段时,与行人谭某某发生接触,致双方受伤,二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询,孙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孙某某的笔录、证人陈述、辨认车辆笔录及照片、户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合格证、驾驶证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原谅书和身份证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孙某某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罚款交通系统处理)。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将违法行为人送达至重庆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5年9月23日至2025年9月24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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