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5〕132号
违法行为人宋某某,男,26岁,1999年******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20时22分许,宋某某酒后驾驶悬挂号牌为川A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岸区长生桥河街时被设卡的交巡警盘查,民警发现宋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9mg/100mL,后经鉴定其血检结果为116.3mg/100mlL。宋某某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南岸区公安分局已对宋某某危险驾驶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2025年7月31日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鉴定该号牌系伪造,宋某某已构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宋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鉴别车牌证明、抓获经过、全国在逃及被盗抢查询记录、户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将违法行为人送达至重庆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5年9月4日起至2025年9月9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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