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四)行罚决字〔2025〕42号
违法行为人朱某某,男,51岁,1973年******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朱某某于2025年7月3日8时许,在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学堂门口,因空调外机共墙安装问题,祝某某觉得自己这边门面因对方乱安装空调外机而受到影响,找对方理论,后发生纠纷。朱某某推倒祝某某倒地后致其撞伤头部,祝某某未还手。祝某某后自行住院就医。后经过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祝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标准。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朱某某询问笔录,被侵害人询问笔录,到案经过,证人笔录,辨认笔录、伤情鉴定文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朱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将违法行为人朱某某送到重庆市拘留所行政拘留。期限:2025年9月7日至2025年9月10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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