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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5〕133号
日期:2025-09-11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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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5133

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男,57岁,1968******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因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南岸区交巡警支队给予罚款600元处罚。

现查明,202583138分许,张某某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D****7的黑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南岸区通江大道附近出发,行驶至南岸区石桥铺街道时被设卡的交巡警盘查,民警发现张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69mg100mL,张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查,202535日因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南岸区交巡警支队处罚。张某某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的陈述、交通处罚前科材料、辨认笔录照片、酒精测试、强制措施凭证、抓获经过、全国在逃及被盗抢查询记录、户口信息、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张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一日的处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一日的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将违法行为人送至重庆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594日起至202596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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