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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5〕115号
日期:2025-08-18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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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5115

违法行为人包某某,男,47岁,1977******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09年因贩卖毒品罪被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0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3年因盗窃罪被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6年因盗窃罪被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7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22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现查明,2025721214分许,包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无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岸区花园路时被设卡的交巡警盘查,民警发现包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7mg100mL,包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查,2025625日因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南岸区交巡警支队处罚,包某某涉嫌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包某某的陈述、交通处罚前科材料、辨认笔录照片、酒精测试、强制措施凭证、抓获经过、全国在逃及被盗抢查询记录、户口信息、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包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一日的处罚;对包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一日的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将违法行为人送至重庆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5814日起至2025816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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