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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坪)行罚决字〔2025〕315号
日期:2025-08-18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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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坪)行罚决字〔2025〕315号

违法行为人胡某某,男,43岁,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5年3月10日1时许,违法行为人胡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洗浴店内一房间,与19号技师曹某**以300元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后胡某某于2025年5月16日来南坪派出所投案自首,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曹某飞、胡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辨认现场笔录,辨认嫌疑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胡某某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将违法行为人胡某某送达至重庆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5年8月14日至2025年8月15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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