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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5〕86号
日期:2025-06-23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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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6-23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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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586

违法行为人袁某某,男,29岁,1995******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袁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二千元罚金。******,袁某某因吸毒被南岸区公安分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拘留执行的时间为202327日至217日。

现查明,20256206分许,违法行为人袁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驾驶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建设-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岸区水云路城南家园三组团路段人行横道时,与行人冉某某发生接触,造成行人冉某某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袁某某驾车逃逸。后我局交巡警支队六大队接报警,经公安视频追踪及分析研判,发现袁某某有重大嫌疑。经民警电话通知,袁某某于2025613日到我支队六大队接受处理。经询问,袁某某对其无证驾车撞倒行人后逃逸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辨认车辆笔录及照片、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在逃人员和机动车被盗抢查询记录、户口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公告信息查询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袁某某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将袁某某送达至重庆市南岸区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5618日起至2025619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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