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铜)行罚决字〔2025〕93号
违法行为人余某某,女,37岁,1988年******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因吸毒被沙坪坝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月1日决定对其社区戒毒。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下午,违法行为人余某某在南岸区万达广场被我所民警抓获,余某某自述四个月前的某天下午,在重庆市南岸区一朋友家中,通过烫吸的方式使用毒*品。经对余某某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呈冰*阴性、吗*阴性。后经我所民警采集余某某的头发样本,后聘请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毒品定性检测。经鉴定,余某某的毛发中检测出甲*苯丙*成分。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余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经历查询、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余某某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将违法行为人余某某送达至重庆市南岸区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5年6月16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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