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茶)行罚决字〔2025〕76号
违法行为人熊某某,男,37岁,1987年******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5年5月,违法行为人熊某某通过国内抖音平台了解到可以做国际抖音电商渠道,其间投入11万余用于平台充值投资。同年5月23日,平台运营老师让熊某某以帮忙为由,向熊某某的招商银行卡(****************)转账20000元,并让熊某某取现交给对方,熊某某在按照对方要求在黄泥磅天河路1号招商银行取现时,被黄泥磅派出所民警将该涉案20000资金拦截。经核实,该20000元系受害人任某某被骗资金。熊某某未获利。我局接市局断卡指令后立案。2025年6月16日9时许,熊某某主动到我局自首,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熊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材料、电子数据拍照固定笔录、人员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熊某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违法行为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南岸区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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