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涂)行罚决字〔2025〕40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5年5月中旬,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在南岸区********采取****的方式吸食海*因。2025年6月3日,民警在南岸区*********栋楼下将李某某查获。经尿液测试,李某某的检测结果为吗*呈阴性,冰*呈阴性。后民警提取李某某的毛发并送至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经鉴定,送检的毛发样本中检出甲基苯*胺和单乙酰*啡成分,李某某对自己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毛发提取笔录、毛发鉴定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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