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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花)行罚决字〔2025〕82号
日期:2025-05-21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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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花)行罚决字〔202582

违法行为人段某某,男,23岁,2002******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段某某,在网上找工作被中介介绍到跑分团伙,2024417日在重庆璧山区与团伙上家碰面,2024418日在上家介绍下与卡主陈**碰面,后陈**将本案被害人张*转入其名下中国**银行(卡号*******************)内的****元取现,取现地点重庆市璧山区ATM,后交给违法行为人段某某,段某某又将该现金交给上家,违法行为人段某某从中获利***元。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段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报案笔录,接受证据材料、国家反诈中心平台嫌疑人银行卡主体信息、交易明细、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段某某行政拘留三日(已刑事拘留三日,折抵行政拘留三日),罚款二百元,没收违法所得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三日(已刑事拘留三日,折抵行政拘留三日);违法行为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大石路分理处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没收违法所得清单共壹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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