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花)行罚决字〔2025〕83号
违法行为人陈某某,男,52岁,1972年******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因需要办理贷款,在网上联系上家办理贷款,在上家诱导下至重庆璧山区,提供自己名下中国**银行卡给对方(卡号*******************)用于转账。2024年4月18日,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将本案被害人张某转入其名下中国**银行内的****元取现,取现地点重庆市璧山区ATM,后交给上家段某。取现后陈某某银行卡被处于管控状态,无法再次取现。违法行为人陈某某于同年4月20日,又至四川省仪陇县再次取现*****元交给上家。陈某某没有获利,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报案笔录,接受证据材料、国家反诈中心平台嫌疑人银行卡主体信息、交易明细、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陈某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违法行为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大石路分理处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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