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文)行罚决字〔2025〕42号
违法行为人 许某某,女,20岁,2004年******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许某某为获取赫兹平台*****直播礼物打赏(实际未收到),于2025年3月21日在重庆市南岸区亚太商谷******用自己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帮助他人刷流水10000元,实际被他人利用其银行账户实施诈骗,造成受害人寇某被诈骗。2025年4月2日上午,违法行为人许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许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寇某报案材料、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聊天截图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许某某行政拘留一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将违法行为人许某某送达至重庆市南岸区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5年4月2日至2025年4月3日止;由违法行为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南岸区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南岸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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