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坪)行罚决字〔2025〕96号
违法行为人 邓某某,男,32岁,1992年******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5年3月初至2025年3月15日期间,违法行为人邓某某使用自己的手机在互联网上,通过登录网址www.****k.com进入赌博网站,并在一个名为“***票”的赌博平台上注册赌博账号“c*****4”,后通过账号充值,在赌博平台上通过“***票”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累计输了****元人民币。2025年4月1日晚上,违法行为人邓某某来到南坪派出所投案自首,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某某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转账充值截图、赌博网站认定情况说明、嫌疑人户籍信息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条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邓某某行政拘留一日,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将违法行为人送达至重庆市南岸区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5年4月2日至2025年4月3日止。由违法行为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南岸区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南岸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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