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弹)行罚决字〔2025〕22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5年2月17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宋某某伙同王某某及王某(已另案处理)在王某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金信大厦****房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公安机关另查明,2025年3月20日1时许,宋某某又在南岸区南坪江南明珠附近一民宿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2025年3月31日16时许,我局民警在南岸区通江大道附近将宋某某抓获,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宋某某的询问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到案经过、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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