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铜)行罚决字〔2025〕37号
违法行为人 张某某,男,26岁,1998年******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因吸毒在渝中区公安分局主动登记,不予处罚。
现查明2025年3月19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孙家花园路****************采用***方式使用*毒。2025年3月20日上午,张某某被我所民警抓获归案。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现场笔录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将违法行为人张某某送至重庆市南岸区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期限为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3月30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南岸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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