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南坪派出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坪)行罚决字〔2025〕89号
违法行为人 郭某某,男,34岁,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因吸毒被山西省山阴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现查明,2025年3月12日16时左右,违法行为人郭某某携带一把折叠刀(经鉴定*****)来到南坪浪高凯悦*******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找原郭某某公司员工赵某、田某某,就二人离职、挖人、经营同类型企业进行竞争的事情讨要说法。2025年3月20日下午,民警将其传唤至南坪派出所接受调查,郭某某对其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郭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田**询问笔录、赵*询问笔录、指认照片、管制刀具认定书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郭某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违法行为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南岸区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南岸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南坪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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