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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文)行罚决字〔2025〕5号
日期:2025-01-14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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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文)行罚决字〔20255

违法行为人杨某某,男,40岁,1984******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51月8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在朋友胡**(音)的重庆市南岸区***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与胡**(音)、胡*(音)一同吸食冰*。202511010时许,杨某某被我所民警抓获归案。经尿液检测,杨某某尿液呈冰*阳性。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将违法行为人杨某某送达至南岸区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5110日至2025120日止。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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