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坪)行罚决字〔2024〕468号
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男,26岁,1998年******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年10月至今,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利用其任重庆奔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网上招聘人员的身份,以通过发布招聘信息等手段获取网上被招聘人员个人信息后用以出售,以此谋取私利。经查,李某某获取个人信息共计230条,出售后获取违法所得共计***元人民币。2024年12月19日1时,李某某主动到南岸区南坪派出所投案,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手机书证提取笔录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对李某某没收违法所得920元,并对其行政罚款920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违法行为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南岸区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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