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镇)行罚决字〔2024〕169号
违法行为人骆某某,男,42岁,1982年****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年4月7日3时许,违法行为人骆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溯源阁*****家中因家庭纠纷与妻子杨某发生抓扯,抓扯中骆某某用随手携带的手机砸到了杨某头部,造成杨某头部受伤,经南坪镇派出所委托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骆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辨认现场笔录,被侵害人杨某的笔录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骆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将违法行为人送达至重庆市南岸区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4年9月28日至2024年10月3日止。由违法行为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南岸区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南岸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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