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长生桥派出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长)行罚决字〔2024〕131号
违法行为人 王某某,女,53岁,1970年******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年10月18日下午,违法行为人危某、王某某、危某某、江某某四人在重庆市南岸区***************麻将馆内,其四人约定以*****************的方式进行赌博。其间,危某累计输掉**********************元。当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危某、王某某、危某某、江某某四人被我局民警现场查获,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辨认现场笔录、抓获经过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王某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违法行为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南岸区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南岸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长生桥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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