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迎)行罚决字〔2024〕13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4年4月21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候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恒大名都小区**栋**-4房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2024年4月24日下午被我局民警抓获,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候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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