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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山)行罚决字〔2024〕32号
日期:2024-04-29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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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29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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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山)行罚决字〔2024〕32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4年3月28日,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岸区万达广场支行所办理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未从中获利。经核实,李某某出借的银行卡关联一起诈骗案,致使受害人金某某被骗*********元。2024年4月25日12时李某某主动到我局接受调查,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数据、被害人的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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