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南岸(交巡事故)行罚决字〔2024〕64号
违法行为人。
现查明:2024年1月30日20时45分许,赵某某驾驶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电动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岸区****职中转盘路口处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后与该路口处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龚**接触,导致行人龚**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驾车逃离现场。2024年2月8日,赵某某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承认其驾驶一辆无牌二轮电动摩托车与行人发生事故并骑车逃逸的违法事实。2024年2月29日,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巡警支队六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24年3月1日,经聘请的重庆安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赵某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案发后赵某某未赔偿伤者的相关损失,也未取得谅解。另经查,该赵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处注销状态,现其已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赵某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伤者龚**病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属性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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