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财处罚〔2025〕1号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市南岸区灵安陵园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峡口镇西流村
法定代表:罗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05023332
当事人重庆市南岸区灵安陵园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一案,经本机关依法,现查明:
经调查,你单位保管的2020年1月1至1月31日、编号自1号至9号”会计凭证、“2023年8月26日至9月25日、编号自01号至15号”会计凭证中以及“2023年02月01至02月28日、编号自10号至33号”会计凭证中存在损毁。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损毁的会计凭证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你出发的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销毁、安全保护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造成的不良后果较小,根据《重庆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会计监督类》“序号:第47项;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违法情形: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造成的不良后果较小;裁量阶次:较轻”的规定,结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本机关拟从轻处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通报批评;
3.处罚款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缴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收款单位: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账号:3100027129200077204;开户行:工行重庆南坪支行)如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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