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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政策文件
  • [ 索引号 ]
  • 11500108009295693H/2020-00007
  • [ 发文字号 ]
  • 渝财规〔2020〕7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 2020-08-24
重庆市财政局等3部门关于《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日期:2020-08-24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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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8-24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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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规范管理,切实督促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现对《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基金计提依据
  新设立的矿山企业应根据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总投资,计入生产成本,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已编制《矿产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且在有效期范围内或按相关规定仍适用的,可作为基金计提的依据。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矿山企业应按照原方案将土地复垦费用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一并纳入基金中计提,已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可继续留存也可支取后纳入基金账户。
  二、基金计提方式
  新设立矿山企业应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批后的1个月内建立基金账户。
  基金计提实行一次性计提和分期计提两种方式。采矿出让年限在三年以下(含三年)的矿山,应当在矿山开采前一个月内一次性全额计提基金存入基金账户。出让年限在三年以上的矿山,可以分期计提基金存入基金账户,在矿山开采前一个月内计提第一次基金,数额不得少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余额平均分摊到采矿出让年限的剩余年度中,并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完成当年计提。矿山关闭前一年应完成基金计提。
  已开采矿山应在文件下发后一个月内补齐不足部分。
  三、基金使用方式
  基金属矿山企业所有,应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不得挪作他用。矿山企业应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年度计划,于每年3月前在“重庆市生态修复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填报,并提交当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应明确当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量,预算当年治理恢复资金,基金使用需求等。每年12月前矿山企业需在系统中向当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当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年度报告,报告中应明确当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基金使用情况等,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新设立的矿山于第二年起开始执行。
  四、加强基金监管
  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所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监管。一是严格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对不符合编制要求,或不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可要求矿山企业重新编制或直接下达当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任务。二是严格检查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开展情况。对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年度报告,检查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情况,检查结果应及时在系统中体现。对于未达到当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要求的,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并纳入当年矿业权人异常名录。三是严格基金管理。对于基金计提不到位、使用不规范的矿山企业,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应纳入当年矿业权人异常名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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