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重庆邻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
联系电话:18*******02
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许可证编号:91500113MA60T17G4J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东城大道415号
你(单位)于2026年1月14日20时45分,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重庆轨道交通10号线二期南坪站附属工程工地外实施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本机关于2026年1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6年1月14日20时45分,因上级交办,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南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熊*(执法证编号:22*******16)、王**(执法证编号:22*******73)前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重庆轨道交通10号线二期南坪站附属工程工地外,现场核实了重庆邻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理建筑垃圾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重庆邻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证明:重庆邻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证据三: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重庆邻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证据四:证据复印件粘贴页,证明:重庆邻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五:责令整改情况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重庆邻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已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已停止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2026年1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城罚决字罚先告字〔2026〕第00000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于今日接受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鉴于当事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
你(单位)应当自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坪支行(账号:50***************644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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