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凤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4851140R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兰馨大道12号附89号盛景天下11幢1-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汤** 联系电话:13*******33
你单位于2025年11月17日12时36分在重庆市南岸区烟雨路378号实施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11月17日12时,静**(执法证编号:22*******91)、李**(执法证编号:22*******57)巡查至重庆市南岸区烟雨路378号,发现重庆凤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分包合同,证明:重庆凤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南岸城照片〔2025〕3-23号,证明:重庆凤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属实
证据三: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南岸城勘(检)录字〔2025〕3-23号,证明:重庆凤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属实
证据四: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南岸城询录字〔2025〕3-23号,证明:重庆凤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属实
证据五: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渝南岸城复录字〔2025〕3-23号,证明:重庆凤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申请占道手续。
2025年11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城罚先告字〔2025〕3-2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于今日接受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坪支行,账号:50***************644或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缴纳;你也可以扫码关注本机关微信公众号接受处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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