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随缘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YMPQG16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园丁路2号3幢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 联系电话:18*******22
你单位于2025年6月20日6时10分在重庆市南岸区弹广路39号实施了未密闭运输砂石造成撒落并污染道路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责令及时清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本机关于2025年6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6月20日6时,罗*(执法证编号:22*******57)、何*(执法证编号:22*******75)巡查至重庆市南岸区弹广路39号,发现重庆随缘物流有限公司未密闭运输砂石造成撒落并污染道路。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重庆随缘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重庆随缘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证明重庆随缘物流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南岸城照片〔2025〕15-6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渝南岸城勘(检)录字〔2025〕15-6号、《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渝南岸城询录字〔2025〕15-6号(2份)、旁证人身份证件,证明重庆随缘物流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南岸区弹广路39号未密闭运输砂石造成撒落并污染道路的行为属实。
2025年8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南岸城罚先告字〔2025〕15-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于今日接受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密闭运输砂石造成撒落污染道路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责令及时清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及时清除污染,造成污染面积50平方米以上(约12000平方米),给予从重处罚,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责令及时清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46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坪支行,账号:500***************44或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缴纳;你也可以扫码关注本机关微信公众号接受处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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